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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风廉政建设:警惕民间借贷成为腐败新现象

警惕民间借贷成为腐败新现象

作者:丁伟

  民间借贷指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民间借贷具有资金回报率高的特点,高额的资金回报率也必然也有着较高的融资风险,“零风险”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基本不存在的,除非与腐败有了关联。理论上讲,民间借贷行为既不违法,也不违纪。虽然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,但基于合同自愿的获息依然合法,而党纪条规对党员干部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并没有明确的限制,这就给腐败提供了最好的伪装。利用民间借贷进行利益输送的腐败现象日趋严重,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。

  现象一:借钱不为用,只为给利息

  “其实我不需要借钱用,我银行光存款就有七千多万,我向他们借钱其实就是想让他们赚点利息。”面对纪检人员,刘某如是说。刘某是一名亿万身家的成功企业家,资本雄厚,却先后向当地30余名党员干部借钱,每人所借的金额从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,每月支付3%的利息,刘某光每年对外支付的利息就高达300余万元。“我在当地的产业很多,方方面面需要这些党员干部的关心,向他们借点钱,支付些利息给他们,他们拿得安心,对我也能领情,自然就会多关照我的企业。他们做了我的债主,也不会希望我的企业出问题。我每年付出的300多万元利息,其实也就是公关费,花得值啊。”对于不缺钱也借钱付利息,刘某给出了这样的解释。显然,刘某并非乐善好施,他所看重的是这些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。

  现象二:我先借给你,你再借给我

   蔡某系某县副县长,对房地产开发商张某的项目多有关照,张某为了向蔡某表示感谢,多次向其送钱物,但蔡某均未敢收受。在这种情况下,张某向蔡某提出,让蔡某借款100万元给他,张某每月支付蔡某3%的利息,利息钱可以放心拿。蔡某听后动心,却又无钱可借。张某表示,其个人名下有一典当行,蔡某可以将其房产在该典当行抵押贷款100万元,付年息7%。蔡某获取这100万元贷款后,再借给张某,张某付其月息3%。随后,蔡某通过抵押贷款借给张某100万元,张某每年支付蔡某36万元的利息,而蔡某每年只需向张某的典当行支付7万元的利息。这样,蔡某用张某的钱再借给张某,分文未花,每年却净获利息29万元。

  现象三:借贷出风险,找人来承担

   2013年,某公安局局长单某将其家庭积蓄80万元借给了个体老板李某,月息3%,李某在支付了单某一年多的利息后,突然因经营不善破产,无力再偿还80万元本金给单某。单某向李某催款多次无果,眼看80万元本金就要打了水漂。在这种情况下,经与李某协商后,单某找到了其辖区内的某娱乐场所老板王某,提出让王某借款80万元给李某周转一下,王某迫于单某的权势,不得不向素不相识的李某借出80万元。李某在获取了这80万元的借款后,立即将这80万元又偿还给了单某。通过这种方式,单某“巧妙”地将其个人的不良借贷转移给了王某。而王某为了得到单某对其生意的照顾,明知借款给李某风险极大,但也还是按照单某的要求做了,换来的是单某在权力上的庇护。

  利用民间借贷行为的腐败现象在生活中已频繁出现,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,目前对党员干部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,在法纪上还没有针对性的条规予以约束。基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自愿性,此类腐败现象在证据上又很难单纯地直接认定为违法或违纪,这就给了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。鉴于此,建议从三方面在制度上予以完善:一是考量借贷的合理性,禁止党员干部从事没有实际资金需求的民间借贷行为;二是排斥借贷的职权性,禁止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;三是限制借贷的高利息,禁止党员干部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。唯有在制度上予以约束和限制,才能有效防止“民间借贷”这种行为钻了法纪的空子,成为新的腐败方式。(本文刊载于《党风廉政建设》2016年第9期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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